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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普通建设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为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就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该纠纷的管辖法院。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协商或者是协商不成的由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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